甘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如下:
-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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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原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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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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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不低于5万元(之前最高为3万元)。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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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上限统一调整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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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上限统一调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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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下限为700元。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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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每人每年的补助标准不低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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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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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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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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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 大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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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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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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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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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8年1月1日(含)后出院的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可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封顶2万元。
这些标准旨在提高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负担,并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建议关注官方公告,以获取最新的政策更新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