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简单来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还没有实行社保的年代,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转业或退役军人、知青、固定工、城镇合同工、集体所有制企业员工)参加的工作年限可记为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具体到不同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 国企(含改制后企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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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以后,只能以实际缴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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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以前,只有固定员工才能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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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改制后企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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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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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和从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 :
- 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来认定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 退伍军人 :
- 退役前的军龄可视同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
- 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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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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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 个体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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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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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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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职工和退役军人 :应仔细核查个人档案和相关文件,确认是否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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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和个体参保人员 :应了解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方法,以便在退休时能够准确计算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