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退休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 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
- 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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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严格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49号)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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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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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录(聘)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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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改革前原试点期间参保单位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人员,应保未保、欠费、中断缴费期间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特殊情况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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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不管什么原因受到的开除处分,其视同缴费年限会被全部清零,只有个人在2014年10月以后,缴纳的实际缴费年限才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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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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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材料按照单位性质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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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①《河北省公务员退休审批表》或《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②《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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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其他单位:《企业职工档案信息认定表》。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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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建议仔细查阅并遵循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确保所有材料和手续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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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特殊情况或疑问的,建议及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和及时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