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个人自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型和参保人群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门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 普通门诊
-
起付标准:在职人员2000元,退休人员1300元
-
报销比例:
-
在职人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
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 特殊门诊
-
在职人员:社区医院90%,医院80%
-
退休人员:社区医院90%,医院85%
二、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 起付标准
-
退休人员:1300元
-
在职人员:无统一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段
-
各级医院报销比例(以三级医院为例):
-
1300-30000元:在职职工87%,退休职工90%
-
30000-40000元:在职职工85%,退休职工92%
-
40000元以上: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5%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 补充医疗保险
-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
-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低于3%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
退休职工:个人负担低于3%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三、其他说明
-
缴费比例 :职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医保费,45岁以上职工个人账户比例为2%
-
调整说明 :2023年医保政策调整后,门诊1000元以下费用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负担比例从30%降至20%
以上比例和标准综合了北京市医保局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