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特殊慢病门诊报销标准如下:
- 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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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种Ⅰ类、Ⅱ类的年起付标准统一为360元(部分病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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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慢性病付标准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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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专科医院中的一级医院慢性病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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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政策范围内乙类支付项目个人按5%先行自付后,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70%(Ⅰ类病种)和85%(Ⅱ类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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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疾病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二类疾病分别为70%、60%、50%;三类疾病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均按70%的比例直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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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 年度支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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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和糖尿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患两种疾病的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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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认定门诊慢特病身份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该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月平均值乘以剩余月份数确定,起付标准金按30元乘以剩余月份数确定。
- 其他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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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取得门诊慢特病身份后,有起付标准金的病种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住院期间除外),无起付标准金的病种当月享受待遇(住院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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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罹患多种门诊慢特病,在保障病种范围内的,允许同时申报两种门诊慢特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申报病种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加第二个病种限额的1/2确定。
这些政策为咸阳市特殊慢病门诊患者提供了一定的医疗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建议参保人员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确保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