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 门诊报销 :
-
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统筹基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
急诊抢救: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
两病门诊: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可自愿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起付标准:不设起付线。最高限额:高血压,年度限额200元;糖尿病,年度限额400元。报销比例:65%。
-
门诊慢特病: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共40种。艾滋病、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等10余种病种,报销比例80%。其他门诊慢特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0%;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0%。
- 住院报销 :
-
市内住院:
-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5%。
-
成年居民: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55%。
-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55%。
-
成年居民: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55%。
-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
在校学生和非在校未成年人:起付标准30元,报销比例75%。
-
成年居民: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
-
急诊抢救: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 其他报销 :
- 大病保险:对于门(急)诊抢救、住院等情况下,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8万元的医疗费用,均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补偿比例: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超过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0%。
这些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会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医保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