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带薪病假并非统一为3天,而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需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