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并不准确。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病假时长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综合确定的,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如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医疗期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按照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