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明确规定,供暖温度不达标可申请退费,关键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室温需≥18℃。若因供热方责任导致温度不达标,用户可按未达标天数、面积及比例退费,具体计算方式为:退费额=日热费单价×计费面积×未达标天数。退费申请需经双方或第三方检测确认,且供热方需在供暖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退款,逾期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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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标准与责任界定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原因(如私自改装设施),供热方必须确保卧室、起居室温度≥18℃。若连续48小时不达标,用户可主张退费。 -
退费计算方式
- 未供热情况: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总热费÷法定供热天数)×未供热天数。
- 温度不达标: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总热费÷法定天数÷计费面积)×未达标面积×天数×退费比例(16-18℃退20%,14-16℃退50%,低于14℃退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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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流程与时限
退费需通过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申请,供热方须在供暖截止后2个月内退款,逾期每日按应退金额的0.03%支付违约金。 -
例外情况
用户擅自改动供热设施、扩大面积或欠缴热费(超2个月未缴)的,供热方不承担退费责任,且可收取欠费违约金。
提示:建议用户保留温度检测记录,及时沟通供热企业,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退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