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信息,青海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七条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综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文件及青海省宣贯会精神):
一、证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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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质 :矿长必须具备相应的矿长资格证,且证书需定期复审,确保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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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 :所有煤矿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资格证者不得担任矿长或相关管理职务。
二、采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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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 :煤矿开采必须符合地质构造和资源储量的合理规划,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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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稳定 :加强矿井边坡稳定性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边坡塌陷等地质灾害。
三、通风与瓦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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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 :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井下空气流通,满足作业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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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 :安装瓦斯传感器,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处理。
四、水害防治
- 防水措施 :制定水害防治方案,配备专业设备,定期进行防水演练,防止透水事故。
五、设备与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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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护 :定期对矿井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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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 :加强矿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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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 :建立月度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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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 :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七、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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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 :制定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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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 :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能力。
八、责任追究
- 事故问责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青海省具体实施细则,旨在通过制度化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