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6个月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广西北海市原检察长王大春因受贿罪被判处 6年6个月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以下是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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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17年,王大春在办理沈某某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接受涉案企业主贿赂,指使他人干预案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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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分为基本情节和严重情节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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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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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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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综合考量其受贿金额、情节严重性及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法院判处其6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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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处理
纪检机关依法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作出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等处理,并追缴违纪违法所得。
以上信息综合自权威媒体报道及官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