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政策,育儿假规定如下:
一、育儿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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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育儿假
符合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前,每年可享受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且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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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与生育假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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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一、二孩的夫妻,女方除国家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男方享受25天护理假,婚假为15天,总假期为158天(以生育二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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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三孩的夫妻,女方产假再延长90天,男方护理假25天,总假期为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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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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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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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可安排在子女3周岁前完成;若无法补休,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三、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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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
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或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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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弹性工作方式,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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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津贴
部分地区(如兴安盟)对生育二、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育儿津贴(如5000元/年),但此政策尚未全面实施。
四、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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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政策较2022年有所调整,主要优化了育儿假时长和津贴标准,但具体实施范围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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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尚未统一育儿假法规,建议用人单位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确认最新细则。
以上信息综合了自治区官方文件及政策解读,实际执行中可能因城市或企业政策存在差异,建议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