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事业单位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计算基数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
例如,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3500元,顺产产假158天,则生育津贴为: $$ 13500 \div 30 \times 158 \approx 66360 \text{元} $$
二、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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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 :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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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剖宫产等) :113天(顺产基础上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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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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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女性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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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工资高于单位平均工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低于平均工资则按平均工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