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休息日计算需根据生育类型和地区政策综合确定,主要分为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两类:
一、产假天数及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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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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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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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等)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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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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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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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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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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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自然天数计发。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假期天数}
$$
(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12)。
三、其他相关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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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 (部分地区政策)
女职工年满28周岁生育的,增加产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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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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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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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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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7天/14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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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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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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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不享受生育津贴,但可获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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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标准以广东省为例,其他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建议职工参保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