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合作报销范围及比例如下:
一、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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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费用
包括住院费、药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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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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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门诊药费报销60%,处方药费限额10元;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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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 :门诊检查费及手术费报销40%,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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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三级医院 :门诊检查费及手术费报销30%,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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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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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费、辅助检查(如心脑电图、CT等)限额200元,手术费超过1000元按1000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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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老人(如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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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及大病补偿
- 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等)及门诊特殊病种(如肿瘤门诊放疗、重症尿毒症血透)可申请额外补偿,具体比例和年限额根据病情确定。
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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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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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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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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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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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 :按医疗机构级别递减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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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 :分段补偿,例如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三、起付标准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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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659元/年,二级医院300元/年,一级医院无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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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支付限额 :每人每年累计10万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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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报销 :仅限《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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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 :挂号费、陪护费、营养费等不纳入报销范围。
以上政策综合了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及费用类型,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可能因地区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医保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