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育津贴的领取标准及规定如下:
一、生育津贴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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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公式为: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产假天数}$$
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本人缴费基数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职工本人缴费基数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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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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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分娩:98天(含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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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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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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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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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以下:15天产假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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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以上:42天产假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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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取节育器1天、输精管结扎7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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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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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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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需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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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参保,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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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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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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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已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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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或手术时医保处于在保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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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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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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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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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证明、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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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发票及医保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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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 将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社保部门或医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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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发放
- 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生育津贴将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由单位发放。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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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与工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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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同时领取,按时间先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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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需先扣除产假工资后再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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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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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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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家庭可额外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如杭州标准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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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信息综合自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及各地最新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