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元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限额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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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允许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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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累计限额
所有符合条件的扣除需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例如:
- 甲、乙夫妻双方各发生10万元自费医疗支出,医保报销后各自自付15万元,总自付30万元。根据政策,甲、乙双方可分别扣除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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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 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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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时间
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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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 医疗费用需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医保目录外的费用不享受扣除。
以上信息综合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