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不包括生育保险 ,两者在法律上是两种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但自2019年起我国已开始推行两险合并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律地位与险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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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独立险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生育保险是独立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其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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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试点合并实施
自2019年起,全国多地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但合并后生育保险待遇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单独列支。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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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自2019年7月起实施合并,生育保险费纳入医保基金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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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合并政策,生育保险费与医保费合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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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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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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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仍需按原渠道缴纳生育保险费(现并入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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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可享受合并后的医保待遇(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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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与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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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津贴)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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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医保基金统筹范围扩大,但生育相关待遇的保障标准可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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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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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可通过医保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需符合医保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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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合并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认。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法律上仍为独立险种,但部分地区通过政策调整实现了合并实施,职工无需重复缴费即可享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