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陪护假相关规定如下:
一、陪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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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陪产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用于照料新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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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延长
- 若夫妻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或晚育(已婚妇女晚育或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陪产假延长至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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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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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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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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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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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政策
夫妻异地居住的,男方陪产假延长至20天;若女方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经医疗机构证明可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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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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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孕期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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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三孩的,男方护理假增加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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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假期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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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职工生育期间参加孕前检查,产假可增加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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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期间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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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以上规定主要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款,同时结合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