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报批或未重新获批擅自开工
“未批先建”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具体包含以下情形:
一、核心定义
未批先建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始施工的行为。
二、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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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或未批准环评文件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提交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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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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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但未按照新《环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新报批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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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未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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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情形
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施工,但此类情形可能涉及其他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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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 :环保部门可要求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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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根据违法情节处以罚款,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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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或拆除 :若无法立即停止建设,可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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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无法拆除的,可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四、例外情况
- 因突发故障等原因无法开工的,可申请延期报批,但需说明原因并取得批准。
五、补办手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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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责令期限内完成环评审批或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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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工项目需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
以上界定和处罚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具体案件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