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0%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值的占比需根据采购方式及项目类型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货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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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式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且无最高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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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方式
价格分值占比为30%-60%,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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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或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二、服务项目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30%,同样无最高限要求。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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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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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价格标准 :若项目执行统一价格标准或属于小额零星采购,价格不参与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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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权限 :需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法定范围内调整价格权重。
以上规定均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部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