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所需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产前检查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 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事假、病假等理由扣除工资。
二、产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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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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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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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且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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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后返岗,所需时间均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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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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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强度
孕期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孕期禁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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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附加权益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
四、工资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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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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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产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孕妇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