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工作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具体管理体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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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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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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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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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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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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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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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批准水土保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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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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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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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违法水土保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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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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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调查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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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保护与水土保持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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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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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的方针,涉及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需多部门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