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育津贴的月缴基数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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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地区
以职工参保前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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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社会统筹地区
以女职工生育前的 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总和为计算基数。
二、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月缴基数 ÷ 30 × 产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月均缴费工资8000元,产假128天,则津贴为8000 ÷ 30 × 128 ≈ 3413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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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需累计缴费满12个月且连续参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保需连续缴费满3个月才能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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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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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计算基数高于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本人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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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计算基数低于职工本人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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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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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孩子,增加半个月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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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剖腹产:在基础津贴上增加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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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新政策:连续参保满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可直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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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