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验收应在生产建设项目 投产使用前 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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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验收是项目投产前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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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流程与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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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完成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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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程序通常包括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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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且需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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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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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验收结果需报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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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会通过跟踪检查或核查报备材料开展验收情况核查,重点关注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或存在潜在问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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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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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日前投产的项目无需开展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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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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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是项目投产前的法定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