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人未到场勘验的处理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分为以下情形:
一、常规司法鉴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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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到场或拒不出庭
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现场勘验或鉴定人拒不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影响勘验或鉴定的进行 。此时,现场勘验结论或鉴定意见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院或仲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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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
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必要时,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经通知拒不出庭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且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费用。
二、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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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形
若当事人因行动不便等合理原因无法到场,可允许 司法鉴定人员到场 完成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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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型鉴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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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妇科检查需由女性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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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体检查需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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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病鉴定需委托人、被鉴定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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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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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质证原则 :所有证据(包括鉴定意见)需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出庭作证是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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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退还 :因鉴定人未出庭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时,支付费用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费用。
建议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前与鉴定机构明确出庭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