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与原鉴定是否一致,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核心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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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重新鉴定是独立于原鉴定的程序,不依赖原鉴定的结论或事实基础。
补充鉴定则是原鉴定的组成部分,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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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效力
重新鉴定结论可推翻原结论,而补充鉴定结论通常用于修正原鉴定中的局部瑕疵,不影响整体结论。
二、适用情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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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
适用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鉴定人资质问题等根本性缺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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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
用于原鉴定中局部性、个别性瑕疵的补充或修正,如材料不完整、细节争议等。
三、操作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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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要求 :
重新鉴定需由原机构以外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补充鉴定可委托原机构但需更换鉴定人。2. 费用承担 :
重新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承担,补充鉴定费用可能由申请方或双方分担。
四、结果一致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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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一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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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重新鉴定仅针对细微瑕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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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相同鉴定标准或方法时,结果可能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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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一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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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错误,重新鉴定会得出不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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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同鉴定方法或专家意见时,结果可能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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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依据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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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补充鉴定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程序后果 :
重新鉴定后原结论不得再作为证据使用,补充鉴定结果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总结 :重新鉴定与原鉴定是否一致,取决于原鉴定的合法性、瑕疵性质及重新鉴定的针对性。补充鉴定通常用于完善原鉴定,而重新鉴定则可能改变原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