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关于“鉴定意见同一人不能重新鉴定”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同一鉴定人不得重复鉴定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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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限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这一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伤害案件,但其他类型的案件是否适用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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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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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以鉴代审” :法官普遍存在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的倾向,为防止“以鉴代审”,同一鉴定人原则上不得重复鉴定同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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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要求 :若同一鉴定人参与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法律和司法实践均对此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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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下的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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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人存在违法情形
若原鉴定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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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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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登记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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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未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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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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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
三、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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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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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提出时限 :需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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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权 :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同一鉴定人不得重复鉴定同一事项 ,但存在法定情形时可通过合法程序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