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4号令解读
一、发布背景与目的
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即《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认定和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并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二、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煤矿项目。它为煤矿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主要内容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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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如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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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作业 :包括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且继续作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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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如未设立防突机构、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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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系统不正常使用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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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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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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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层越界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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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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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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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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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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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进行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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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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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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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
四、实施日期
该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五、结语
应急管理部第4号令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提升煤矿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有助于监管部门更有效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概率,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