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的医保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普通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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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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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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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报销比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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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90%。
- 住院(特殊门诊)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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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含特殊门诊)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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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报销比例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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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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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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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大中专、技校参保对象经备案在户籍所在地市内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本市市属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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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结算年度内在市域内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起取消起付标准。
- 大病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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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泉州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按以下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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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再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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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个人缴费390元/人,政府补助不低于6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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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职工医保按月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7.5%、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执行,缴费比例为9.5%。
- 报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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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泉州市域内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和定点村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刷卡(码),实行“一站式”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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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应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等材料,完成身份登记及审核工作,出院实行即时刷卡结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能即时刷卡结算的,需于出院后及时携带费用总清单、发票原件(电子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加盖医院印章)就近到泉州市医保经办窗口办理零星报销。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泉州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因病致贫的风险。建议参保居民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