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女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岗位类型和工龄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退休年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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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规定
- 女职工退休年龄为 50周岁 (普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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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女职工
- 若退休前10年连续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龄为 55周岁 。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退休年龄为 45周岁 。
三、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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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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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 6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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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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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干部身份女职工退休前返回工人岗位,按工人岗位年龄执行(如50周岁连续工作满5年按50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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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人身份女职工退休前转入管理岗位,退休年龄仍按55周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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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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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时提供岗位变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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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满足连续工龄要求,可申请按实际年龄退休。
以上规定综合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