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外省养老保险与本省养老保险的合并问题,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合并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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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流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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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退休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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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省内不同城市先后缴纳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后进先出”原则,以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退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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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若存在中断缴费记录,需补缴后方可合并。
二、合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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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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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接收参保人员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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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后,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会向原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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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保地配合
-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并办理资金转移手续,终止原参保地参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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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地审核与账户合并
- 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转移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合并,退休时按全省统一标准核算养老金待遇。
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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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变更登记申请表》《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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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户口本(部分地区要求,如太原市户籍男性超50岁、女性超40岁)。
四、办理时效
- 整个流程需在退休前完成,避免影响养老金待遇计算。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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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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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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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性 :需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转移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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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统筹地区 :若两地均属省级统筹,按“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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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确认 :不同地区具体流程可能略有差异,建议提前电话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通过以上步骤,外省养老保险可顺利与本省合并,确保退休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