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管理涉及多个层级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国家层面管理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包括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管理评估制度,以及指导、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文件,确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三大类”鉴定业务的管理框架。
二、省级及地方层面管理
-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承担全国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与公告工作,同时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执业行为监督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
设区的市级及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在省级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鉴定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等。
三、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仅限侦查工作需要,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行业自律组织 :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总结
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为最高主管机构,省级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实施,同时行业组织参与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