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涉及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具体管理主体如下:
一、中央层面管理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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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国司法鉴定管理政策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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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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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
二、地方层面管理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及监督工作。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
-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司法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执行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登记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等。
三、管理职责补充
- 司法鉴定机构
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职能机构,具体由专业鉴定部门开展鉴定工作。例如,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及环境损害等四类司法鉴定业务需分别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具体承担部门。
- 司法鉴定人
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需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范,执业活动受司法鉴定机构监督。
总结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统筹,省级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登记、监督等职能,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