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
司法鉴定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其性质和管理范围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
-
司法局主管
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社会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局)。这些机构负责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并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内部机构
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如刑事技术部门)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同级公安机关(如公安厅)。这类机构主要服务于刑事侦查工作,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的宏观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日常监管,包括执业规范、质量控制和处罚措施。
三、特殊说明
-
司法鉴定人的管理 :司法鉴定人需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其执业行为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
-
投诉与救济 :鉴定人或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鉴定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取决于其所属类型(社会机构或公安部门),但整体上均受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