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具体如下:
一、审批与管理部门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等实施具体管理。
-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二、具体审批流程
-
机构设立申请
需向所在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资金、设施、人员资质等证明文件。
-
省级审核与登记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复审,通过后核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并统一编制《司法鉴定人名册》。
-
公告与执业
登记完成后,省级部门通过官方渠道公告机构信息,机构方可正式执业。
三、其他相关说明
-
法医鉴定 :若涉及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办理;若涉及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
委托程序 :当事人可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律师负责审查资料并代理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批主要由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总体监管,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登记管理,地(市)级部门负责初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