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主动离职通常无法获得“N+1”补偿。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主动离职与“N+1”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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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无补偿
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如职业规划、家庭因素等),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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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主动离职
若主动离职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引发的(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工资、强制劳动等),则属于被迫离职,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经济补偿(即“N”),但此时仍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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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员工可要求“N+1”(含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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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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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键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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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指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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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时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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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若因用人单位过错主动离职,需收集工资条、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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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离职原因
签订书面离职协议时,明确标注离职原因及补偿条款,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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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途径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N”或“N+1”补偿。
主动离职一般无“N+1”补偿,但特定违法情形下可主张“N”。建议离职前仔细审查劳动合同条款,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