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主动离职是否享有“N+1”补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主动离职与“N+1”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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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如协商一致、个人原因等),通常不享受“N+1”补偿。主动离职属于员工自主选择行为,不符合“N+1”中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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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主动离职是由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行为引发的(如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报酬、强令冒险作业等),则可能获得经济补偿(即“N”),但不会额外获得代通知金“+1”。
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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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的构成 :根据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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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适用场景 :仅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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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员工因长期加班主动离职,但公司提供考核记录显示存在多次迟到、项目延期等问题。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主张“N”补偿,但不会获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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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员工因个人职业规划主动离职,公司按“N+1”发放补偿。但根据法律,这种情况通常不享受“N+1”,可能仅获得“N”。
四、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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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 :通常无“N+1”补偿,但可主张“N”(若存在用人单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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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若主张补偿,需提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建议员工在离职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