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保滞纳金的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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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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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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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滞纳金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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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社会保险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滞纳金作为对未按时缴费的惩罚措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无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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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标准
滞纳金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0.5‰(即万分之五)计算,计算公式为: $$滞纳金 = 欠缴金额 \times 0.5‰ \times 欠缴天数$$
例如:某单位欠缴社保10万元,欠缴30天,则滞纳金为:
$$10万 \times 0.5‰ \times 30 = 1500元$$。
三、特殊情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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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放弃社保 :若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需补缴且承担滞纳金,职工无权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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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的滞纳金 :补缴操作完成后,滞纳金应停止计算。若补缴前已产生滞纳金,用人单位需承担该部分费用。
四、职工权益保护
职工若因单位未缴社保而遭受损失(如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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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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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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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主张赔偿损失。
单位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