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
社保补缴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发生了重大变化,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允许通过事后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这一政策变动是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来实施的,该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允许一次性补缴的规定,并且自2016年开始逐步在各省份落实。
尽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例外,例如某些地区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用,但这些特殊规定已在2023年以后逐步取消,使得2023年及以后的社保补缴变得不再可能。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 社保自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允许一次性补缴 。对于参保职工而言,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顺延缴费至满15年,或者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领取养老金。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缴费的情况,补缴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以获取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