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流产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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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参保女职工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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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政策
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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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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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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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 :无工作单位者按医疗费用报销,有医保者不再重复享受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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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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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标准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差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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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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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享受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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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 :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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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及并发症
- 多胞胎生育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妊娠并发症(如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等)可增加半个月津贴。
三、申领流程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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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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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出生/死亡/流产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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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在分娩或流产后的3个月内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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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渠道
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政务平台办理。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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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城市(如南宁)对流产津贴有具体金额标准(如未满4个月流产1000元/月,满4个月2000元/月),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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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缴影响 :生育保险断缴期间无法申领生育津贴,需补缴后重新计算待遇。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3-2025年广西生育保险政策文件,具体操作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