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相关政策在不同时期逐步发展形成。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建立了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当时规定正常生产享受 56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照发并发给生育补助费,但未明确提出 “生育津贴” 这一名称。1988 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待遇覆盖范围扩大,产假延长到 90 天 。
1994 年 12 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有的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的生育保险制度转变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并对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此时生育津贴作为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部分正式在全国推行。2010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2012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规范了生育保险政策,明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 。
生育津贴政策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从初步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到明确生育津贴的发放等细则,经历了多个阶段,目的在于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