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
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手段和实际操作规范,具体标准如下: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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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报价、施工方案等核心内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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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中标人或放弃投标
明确约定特定投标人中标,或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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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同投标
同一集团、协会等组织成员按照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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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合行动
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的其他协同行为。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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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制与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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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多份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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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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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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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内容关联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财务人员等出现同一人;
不同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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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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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投标文件来源IP/MAC地址、电子证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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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汇总异常或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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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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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参与串通 :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或明示/暗示投标人压低/抬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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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标准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技术辅助识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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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平台 :通过IP地址、电子签名、文件元数据等追踪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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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 :全程记录投标文件修改、保证金转出等行为。
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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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0.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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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者,依据《刑法》第223条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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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线索不认定 :如仅发现投标文件由同一WPS账户制作,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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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陪标 :陪标行为不直接参与报价,但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以上标准综合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及技术监控手段,需结合具体案件情节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