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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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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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每月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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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的领取条件:病残津贴领取的时间长度和是否需要重新核算,与退休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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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满最低社保年限,且不到5年就够退休年龄:病退取消后,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但是这个弹性提前要符合往前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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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满最低养老社保年限,但离退休5年以上: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当参保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要重新核算,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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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满最低养老社保年限,且离退休5年以上: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就不能一直领到法定退休年龄,遵循多缴多得原则,给予一定领取月数。且病残津贴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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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5年: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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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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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从2O25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自治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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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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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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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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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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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三点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病残津贴的领取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参保地、缴费年限、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以及具体的计算公式。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访问官方网站获取最新的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