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山西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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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202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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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
二、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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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伤残津贴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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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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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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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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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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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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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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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分别+100元、+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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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标准
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的,补足至3287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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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生活护理费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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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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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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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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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至3428元、2855元、2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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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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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每人每月增加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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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养亲属 :每人每月增加49元。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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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可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21个月)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3个月),标准为工资×24/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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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本人工资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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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资金来源 :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基金承担,未纳入的由原渠道解决。
以上调整方案于202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执行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