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通知,2024年四川伤残津贴及相关待遇确实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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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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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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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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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 (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月伤残津贴增加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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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六级 :由社保机构发放的伤残津贴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伤残津贴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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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调整后月生活护理费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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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自理 :3759.17元(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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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能自理 :3007.33元(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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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能自理 :2255.50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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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时间与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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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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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对比原则 :工伤人员退休时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基本养老金调整,需对比两类待遇调整总额,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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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整仅涉及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工伤人员,后续新增工伤人员不享受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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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待遇金额以2023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该数据在调整时已确定。
以上信息综合自四川省官方文件,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