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实施的《GB 13271-201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相关信息整理如下:
一、标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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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与生效时间
该标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了2001年的旧标准(GB13271-2001)。其中,新建锅炉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分阶段执行(2015年10月1日、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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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层燃炉、抛煤机炉等。使用型煤、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也参照燃煤锅炉标准执行,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不适用。
二、主要排放限值
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污染物设定了严格限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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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物 :采用光束吸收法测定的限值更低,部分区域要求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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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40mg/m³(部分严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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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200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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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及其化合物 :≤0.05m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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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黑度 :采用暗色卡测定的限值为1.5×10⁻³mg/(m³·cm)(极低排放区域)。
三、法律依据与意义
该标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通过严控污染物排放,推动锅炉行业技术升级和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其“史上最严”之称源于对排放限值的严格设定和分阶段实施策略。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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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标准涵盖锅炉运行、建设项目环评、环保设施验收及投产后监管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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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标准 :与GB13271-2001相比,新标准大幅提高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但未涉及餐饮油烟排放标准(该标准为地方性标准,另行制定)。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等官方文件及权威平台发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