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女职工劳动法最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 用人单位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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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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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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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孕期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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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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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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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产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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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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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哺乳期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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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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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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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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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聘用)合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这些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和健康,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能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