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检假政策综合国家法律及地方规定如下:
一、产假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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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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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延长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60天,总产假为 158天 。
二、特殊情形延长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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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 :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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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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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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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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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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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理假
- 配偶护理假 :25天,与产假合并计算。
四、产检假性质
产检假属于 法定带薪假期 ,包含在总产假内,不额外增加假期天数。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1-7个月每月享有1天产检假,第8、9个月各2天,共6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发产检期间工资,且不得以补休替代。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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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计算 :从最后一次月经第一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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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最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