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市场价70%或高于30%
关于民法典中“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认定,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标准如下:
一、认定标准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当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 70% 时,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例如,市场价100元的商品以30元出售,或明显低于同类商品交易价。
-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当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 30% 时,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二、特殊情形
-
亲属或关联关系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时,不受70%-30%比例限制。
-
其他相关因素 :包括交易标的性质(如稀有物品)、交易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需结合市场情况综合判断。
三、举证责任
- 债务人或相对人举证 :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价格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需提供交易依据、市场评估报告等。
四、法律后果
-
债权人撤销权 :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受让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
合同效力 :明显不合理价格可能影响合同效力,但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构成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五、注意事项
-
比例标准的灵活性 :70%-30%并非绝对标准,具体需结合交易背景、市场波动等因素综合判断。
-
极端情形的突破 :即使价格未达70%,但若交易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认定需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